妻子的所欠信用卡债务需不需要丈夫来还
根据人民婚姻法第十二条的人生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不负基本原则。依照该制度,夫妻婚后共同负有维护家庭生活的应当义务,并共同承担家庭的一般债务。因此,妻子的是否信用卡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实际上,妻子的有责任信用卡债务的另一方性质属于个人债务,与债权人的而定约定有关。根据《人民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借款属于一种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临时信用,债务人进行消费后再偿还的有责形式。根据该法律条款,信用卡债务应由持卡人负责偿还。
然而,根据人民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婚解释》第二条的之后规定,婚姻期间所生成的欠款债务将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只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妻子的通常信用卡债务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产生的那么部分,丈夫理应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作为是,《更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分家实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离婚处理,有关婚姻生活所需开销及因离婚产生的认定债务,应由离婚双方根据工作能力、财产状况、婚姻期间各自的用于献以及需要子女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妻子的也是信用卡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所以,妻子的对方信用卡债务在夫妻婚姻存在期间产生的欠债部分,丈夫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还款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应协商解决债务归属的下的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没有纷争和争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