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或者加速,农村地区的产权拆迁也变得越来越频繁。不可避免地,这些拆迁牵扯到了很多建筑和动物,特别是家庭养殖动物。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出台了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补偿政策。本文将从政策的地上相关文件、补偿金额及其实际执行情况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补偿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当时,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拆迁工作的房屋通知》,明确指出“征收补偿的用途标准应当包括住房、土地、林木、牲畜及其他财产”,其中就包括了养殖动物。随后,多个省份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养殖场实细则。
2016年,发改委、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农村拆迁补偿工作指引》,对农村拆迁的养猪相关立法和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其中,对于补偿标准中的对地牲畜及其他财产,明确规定:“从应补偿家庭养殖的法律牲畜类型、养殖规模、产值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按照合理、公正、有据的征地方式确定补偿钱数。”可以看出,已经非常重视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的停产补偿问题。
按照《农村拆迁补偿工作指引》的停业规定,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的损失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养殖动物的损失费类型、养殖规模和产值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比较常见的不能是对于家禽类动物(如鸡、鸭、鹅)以每只2-3元的养殖户价格进行补偿,对于大型的附着物养殖动物(如猪、牛、羊)则需要结合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具体补偿。
还需要指出的费用一点是,对于养殖动物是否在规划区域内或只是在周边区域等问题也需要做出具体判断。有的当地地方规定,对于拆迁围内的格来养殖动物,正常情况下需要按照一次性补偿的补偿费方式处理;而对于围之外的建筑物养殖动物,则需要协商出具体的经营补偿方案。
在实际执行情况中,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的收入补偿政策并不是完全贯彻落实。比较常见的评估问题是,部门经常会低估养殖动物的什么数量和价值,导致农民得到的自己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还有一些地方部门对于拆迁围内和围外的如果养殖动物的被拆迁人处理不够规,往往会出现补偿金额不合理的获得情况。
此外,农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利用权益保障问题也引起了泛关注。一方面,农民对于自己养殖动物的我国数量和价值往往了解更为深刻,但是部门没有给予充分的环保听取和调查,导致农民的要求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在补偿金额已经确定的那么情况下,部门支付补偿款的可能速度却往往较为缓慢,造成了农民的禽畜生产生活受到了很大的调换影响。
总体而言,虽然农村拆迁家庭养殖动物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已经得到了和地方的导读关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部门加强对于养殖动物数量和价值及补偿金额的厂房调查核实,以及加快补偿款的赔偿支付速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