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逾期最减免权是指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中的一方有权要求减免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权利。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兴业逾期最减免权是被保护的,其更低限度为本金的利息。
根据《民法总则》第446条的规定,当债务人逾期履行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的。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债权人减免债务的权利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了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并能够证明利息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逾期利息的权利,并以公平和合理为原则。
此外,《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财产的权利,用以清偿债务。
兴业逾期最减免权的具体数额,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更低限额。但是根据法律的原则,更低限额应该为本金的利息。这是因为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可以享有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借款的权利,而债权人在这个期间无法使用这笔借款,丧失了其他可能的投资收益。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必须承担的违约金,而更低限额应该是基于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所以,兴业逾期最减免权是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减免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更低限度应该为本金的利息,具体数额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更低限额,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