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费进行扣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费进行扣除。其中,土地使用权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给土地出让人的费用。根据《人民土地管理法》第24条的规定,土地出让人可以与土地使用者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开发利用土地,需支付土地闲置费作为违约金。这种土地闲置费的支付是基于土地使用者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了明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对土地使用权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根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办法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缴纳土地闲置费作为违约金,那么该费用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费进行扣除。
此外,更高人民法院也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土地使用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费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5条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费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履约情况、违约情形和已支付费用等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费进行扣除,但前提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闲置费作为违约金,并与土地出让人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履约情况、违约情形和已支付费用等因素进行确定。